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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.股東會決議日: 104/06/23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:董事:鄭祝良、黃文興、林坤明、葉富國、溫生台、歐晉仁、李月裡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投資或經營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。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。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):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。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董事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不適用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 不適用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 不適用9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 不適用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 不適用11.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 不適用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 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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